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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新華社濟南2月10日電 題:“黑心肉”何時了?源頭治理成關鍵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王陽 閆祥嶺
“二十六,燉大肉”,年關前后,受居民飲食習慣影響,豬肉消費進入高峰期。除了肉價,豬肉安全問題也是消費者關注的焦點。近日,山東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人為牟取暴利收購、加工、販賣病死豬的案件進行審理,警示人們關注農產品源頭端的安全問題。
有網友表示,越到節日人們越重視食品安全,“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希望“黑心肉”能夠盡快消失。受訪律師和法律專家認為,杜絕“黑心肉”需要有關執法、司法部門形成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盲區、漏洞和監管套利現象,鑄造“開放監管、信用監管、法治監管、精準監管”體系。
黑心商販銷售病死豬肉被判刑
記者從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日前審理的一起案件中,2015年初至2015年7月27日,滕某、柳某、姜某在販賣生豬的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利益,以極低的價格從郭某、林某處收購未經檢驗檢疫的死豬或瀕死的生豬,再采用“趕刀”“急宰”的方式加工成豬肉成品。同時,在他們的銷售鏈中,李某、韓某負責銷售,將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豬肉在趕集時進行售賣,使其流向食品市場。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法院審理后,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滕某、柳某、姜某、郭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以罰金;對情節較輕的李某、韓某宣告緩刑,同時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禁止李某、韓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社會影響力廣泛的刑事案件。山東日中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冠汶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以及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該案件的積極作用在于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及懲戒作用,符合罪責相一致原則,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利益。”
“黑心肉”商販走街串巷監管難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豬肉”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獲得約890個裁判結果,其中,2014年以來的裁判結果有720余個。
法律專家認為,“黑心肉”屢禁不絕的原因有:一是個別不法商人唯利是圖、見利忘義;二是監管有盲區、有漏洞;三是有些消費者缺乏科學消費理性消費的意識、不能很好地鑒別食品質量,有時貪圖便宜。
談到監管盲區,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有些販賣‘黑心肉’的商販走街串巷、不到正規超市去,而在一些窩點定點聯系、買賣,但目前的監管瞄準的是農村集貿市場和超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監管盲區、漏洞和監管套利現象必須重視起來。”
據威海中院介紹,在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供述證實,約兩年前他開始在威海市文登區葛家鎮鋪集村北邊的“不差錢飯店”院內收豬,分割后拿到市場上賣出。后來也收病死豬,殺了以后賣給收低價肉的商販。他們都知道是病死豬肉,因為價格幾乎就是正常肉的一半。加工好的病死豬肉,售價有的三四元一斤,也有的五六元一斤的,而正常的豬肉一般是十元一斤。記者了解到,這些病死豬肉都儲存在私人冰柜中,然后在鄉村集市銷售,較難發現。而本案犯罪事實是公安機關在檢查車輛時查獲的。
源頭治理需要監管制度創新
劉俊海認為,政府部門應以本案為契機,既要處理一案,也要教育一片。除了查辦案件,還要“把水龍頭”關掉,從源頭治理,從根源上消除“黑心肉”等食品安全問題。
源頭治理需要標本兼治的監管制度創新:第一,行政協同監管方面,食藥、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形成合力,扭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現象;第二,鼓勵社會監督,消費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理性消費,購買時詢問清楚屠宰機構、豬肉來源、處理流程等;第三,倡導企業和商人強化社會責任感,不賺“黑心錢”,賺取“陽光財富”。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說,食品安全應當以預防為主,建立應急制度,接到舉報報警電話必須出警到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登記在案并做出結論。
此外,有的維權人士還表示,保證食品安全要提高違法成本,降低違法收益,把違法收益降為零、甚至要變成負數,確保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讓違法商販付出高昂的代價,同時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媒體等應為消費者維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