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張建宇) 丁女士在ATM機上取完錢忘了退卡就匆匆離開,而前來取錢的劉某卻將丁女士遺忘在機器里的銀行卡里的錢取走。近日,家住博克圖鎮的劉某就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當日,海拉爾鐵路公安處博克圖站派出所民警接到丟失銀行卡的丁女士的報案,稱其上午在車站附近的ATM取款機取了現金1000元后,晚上查看手機里銀行發的短信時發現,帳戶上又被劃走了1000元,這才猛然想起上午取款時忘記取回銀行卡。辦案民警通過監控錄像發現了取走丁女士銀行卡內1000元錢的劉某,民警順線追蹤,很快鎖定了嫌疑人蹤跡,趕到了他的住處,將他抓獲。
海拉爾鐵路公安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中關于信用卡詐騙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劉某處以行政罰款1000元的處罰。違法行為人劉某面對民警一臉茫然地說:“我把錢還給她不就完了嗎,也不是我偷的,這跟在大街上撿錢有啥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劉某已具備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種情形之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這里的“使用”,包括在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也包括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上使用,還包括在銀行柜臺等其他場所使用。
警方提醒廣大群眾,一是在ATM機上取款后一定要記得將自己的銀行卡取走,仔細檢查有無物品落在柜臺,避免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二是如果在取款過程中,發現其他人將自己的銀行卡留在了ATM機上,請不要貪心,立即將銀行卡交給銀行或者交給當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