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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朱榮頡
隨著牙克石的私家車日漸增多,每到交通高峰期,總會有怨言:行人認為車輛不夠禮讓行人;車輛認為行人亂走阻礙車輛,也是一種欠缺禮讓。
而對行人過馬路到底是“車讓人”還是“人讓車”,目前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一方認為,機動車理應承擔更多的禮讓義務,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禮讓行人有明確規定;另一方認為,每個人參與公共交通時權利和義務必須平等。
這兩種看法,表面上看是“人讓車”與“車讓人”的問題。但從實質上講,是機動車與行人能不能正確地各行其道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但現實情況卻是:一些機動車與行人搶行。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目前,在“車不讓人”的同時,也嚴重存在“人不讓車”的問題。行人也必須依法約束自身行為,堅決杜絕“闖紅燈”、亂過馬路、隨意行走等行為,做文明交通的行動者和交通規則的踐行者。
不管是行人、車輛哪一方,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對于無視規矩的任何人都應當毫不留情地實施處罰,讓違法違規者付出代價,在全社會形成依法遵守交通規則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