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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9月11日,經包頭市公安局物證中心鑒定,一起酒駕事故的駕駛人閆某的酒精含量結果顯示,閆某體內的酒精含量為12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但目前閆某由于事故造成重傷正在住院治療,車輛也造成了損壞,同時等待閆某的是其即將面臨的刑事處罰。
8月31日凌晨3時20分,閆某在酒后駕駛著一輛長城小型轎車沿東河區站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一街小區門前時,車輛(失控)駛入道路左側,與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了駕駛人閆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東河區交管大隊事故中隊隊長郝文亮介紹,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這起事故中駕駛人閆某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不但自己受了傷,還要承擔刑事處罰及對方車輛損壞的賠償,實在是得不償失。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每百毫升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均為醉酒駕駛并處以實刑,今年截至目前事故中隊已經處理了16起因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對駕駛人及其家庭、社會均造成危害,再次提醒廣大駕駛員“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