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失職、瀆職行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行為的;
(三)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的;
(二)對本單位、下屬單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發現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購進假冒偽劣商品的;
(三)對本單位、下屬單位發生的破壞國家自然資源的行為,發現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對本單位、下屬單位違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海關、會計、統計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長期失察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的;
(五)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二)在文教衛生、郵電通信、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等社會管理和服務方面發生嚴重事故的;
(三)在災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失未能避免或者減少的;
(四)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五)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管轄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對發生的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游行等活動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多數黨員、群眾參加集會、游行等活動的;
(二)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
(四)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或者公共場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害食品,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
(四)對依照規定應當移交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辦案工作中因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等事件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 違反有關規定,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的;
(三)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強令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行使職權,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屬人員叛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較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重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主要領導責任者,根據損失的數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三章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侵犯黨員或者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權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郵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章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拒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進行色情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 觀看淫穢影視書畫,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進行淫亂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藥品或者其他違禁品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侵犯公私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的;
(二)詐騙公私財物的;
(三)搶奪公私財物的;
(四)破壞或者哄搶公私財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財產行為的。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賭博屢教屢犯,或者賭資較大,或者在工作時間賭博,或者在國(境)外賭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故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方便條件,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三條 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紀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四條 擾亂和破壞生產、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生產、工作、社會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黨和國家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 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反國家關于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文物古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八條 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的信息,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七十條 包庇犯罪分子,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 被犯罪分子蒙騙而為其犯罪活動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七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七十三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