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12月12日電 近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已通過審議,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第一部《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出臺,標志著我區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步入了法治軌道。10多年來,這一《條例》始終貫穿我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和保護工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條例》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充實和完善。
新《條例》規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體系。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火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開展,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儲備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配備專職副指揮,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防火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完善了防火專用車輛、電臺的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防火專用車輛免交車輛購置稅、車輛通行費、無線電通訊頻率占用費。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具備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執法權,是法定的林業行政執法主體。對于違反《條例》的行為,新《條例》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并對處罰標準進行了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