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大被執行人石某將申請執行人李某叫到學校二樓水房并毆打其至輕傷。法院判決由石某監護人張某賠償李某醫療費等合計114803.58元。判決生效后,石某監護人張某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案件承辦人在收到案件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案件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令。被執行人石某監護人張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張某認為不應當由兒子承擔這么大的責任。經過承辦人多次協商,張某同意履行判決,但是由于數額較大需要分期償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執行人張某每月10日前給付申請人1200元。后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張某有住房公積金,要求對此款采取強制措施。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合法,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張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通知了被執行人張某,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對其進行了耐心的解釋。被執行人最終同意其住房公積金償還尚未給付的賠償,申請執行人放棄利息。此案最終圓滿執行完畢。
點評分析
本案承辦人執行案件過程中,沒有機械辦案,而是通過對當事人張某釋明法律講清道理這一方式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工作中,承辦人多運用法理和情理相結合,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及時將有關執行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全面、細致、詳盡的告知當事人,將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隨時反饋給當事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潘哲 趙勇超)